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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个国谈药药店不许加成

来源:医药人才网 时间:2021-10-28 作者:医药人才网
 河北省将目前国家医保目录内的221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并且不允许药店加成。
  国谈药品药店不允许加成
  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目前国家医保目录内的221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
  在对《通知》的解读中,河北省医保局指出,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二是要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三是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
  参保人员因病就医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谈判药品时,享受与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医生开具电子处方时,要标明就医类别。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医保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以按项目结算方式予以清算。
  各统筹区应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双通道”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各统筹区确定、调整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集采药品药店最高加价15%
  此前,已有多个省份发文划出集采药品药店定价的“红线”。
  例如,去年10月,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允许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
  同年6月,浙江省医保局在《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也提到,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
  这些规则主要针对集采药品,而非国家和省谈判药品。业内人士对二者作出了简单的区分——集采的主要目标是仿制药,而医保谈判的主要目标是还在专利期的药品或者是独家产品。
  对集采药品划出15%红线主要为了既保证药店经营利润和参与集采积极性,又维持集采药品价格稳定,但也有行业人士认为,即使顶格加价15%也不一定能覆盖药店的各项经营成本。
  在河北省之前,多省对药店集采药品定价划出了15%的红线,而对国谈药品少有明文规定。此次明确指出“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进一步缩小了药店医院的差别,药店利润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被压缩,但也为处方流向院外市场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
  加快电子处方流转,形成保障合力
  河北省此次发布的《通知》共包含了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等8方面的内容。
  《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谈判药品,应执行处方外配制度,形成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合力。
  同时,要明确相关药品的医师责任,根据参保人员合理需求,按规定开具谈判药品电子处方,对患者进行复查评估、用药指导等工作。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须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也会加强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定期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谈判药品“进、销、存”情况开展检查。
  河北省还规定,下个月月底前(11月),各统筹区至少要按程序遴选确定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提供谈判药品用药保障服务,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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