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
医疗保障局关于
药品集采工作安排,深入推进我省
药品集采工作扩面提质,有效降低我省
中药配方
颗粒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药费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
药品集中带量
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53号)要求,受省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开展我省第五批
药品集中带量
采购(
中药配方
颗粒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采品种
全省所有公立
医疗机构(含军队
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鼓励
医保定点社会办
医疗机构参加。
本批
中药配方
颗粒集采通过带量联动、双向选择方式开展,即以
采购主体年度
采购需求量联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带量
采购价格,通过购销双方相互选择,确定中选产品,执行带量联动集采结果。
采购周期为1年,约定
采购量为
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需求量。
1.
申报企业须为
中药配方
颗粒生产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中选后能够独立生产和供应中选
药品,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
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
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
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3.
申报企业未被我省依据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已修复的除
外)。
4.
申报企业应遵守《民法典》《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企业
申报产品应在
申报截止日前获得国家药监局有效备案
材料。
1.各品种以1克
中药配方
颗粒为报价单位,
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小数点后3位。包装价格根据装量系统自动计算,无需企业填报,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2.
申报价格应包含税费、正常配送及
药品调配、包装等伴随服务费用。
(一)企业
信息申报。2024年4月15日-21日,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
申报产品
信息,逾期未
申报造成企业损失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申报方式和价格
申报规则如下:
1.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在
中药配方
颗粒集中带量
采购模块,先填写企业联系人
信息,再维护产品
信息。产品基本
信息已在系统导入,相关企业认真核对品种编号、品种名称、品种规格、包装单位(袋/瓶/包/管/锭)、装量(g)、包装材质、上市备案号、生产企业、
申报企业等
信息,勾选需要
申报的产品(不
申报的产品无需勾选,企业应选择
临床常用包装),填写是否全国范围内
省级及以上集采中选产品,并填写
申报价。如所需
申报的产品
信息未在系统导入,企业选择品种编号、品种名称后,可新增其他
信息,并填写是否全国范围内
省级及以上集采中选产品以及
申报价。
2.没有甘肃省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账号的企业,请在
医保公共服务平台
注册账号,再
申报产品
信息。具体流程请查看《关于
注册登录甘肃
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l》。
3.在全国范围内
省级及以上集采中选产品,
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含集采中选价及甘肃省2023年实际
采购价)。
4.在全国范围内
省级及以上集采未中选产品,企业自愿
申报,
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待
信息申报结束后,我中心公布同品种
申报平均价,企业二次报价确认时,
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
申报平均价。
(二)入围企业确定。我中心对企业
申报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价格
申报要求的产品确定为入围产品,其生产企业为入围企业。
(三)企业二次报价确认。入围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二次报价确认工作。企业根据
医疗机构
采购需求量和同品种入围产品报价水平,结合自身供应能力,进行二次报价并确认,二次报价不得高于首次
申报价格,在全国范围内
省级及以上集采未中选产品
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
申报平均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拟中选结果确定。入围产品按要求完成二次报价确认的,取得拟中选资格。未入围产品和入围但未报价确认或报价无效的为非中选产品。
(五)待分配量选择。
医疗机构上报需求量产品未中选的,对应需求量作为待分配量由相关
医疗机构重新分配至其他拟中选产品,鼓励
医疗机构选择低价中选产品。待分配量选择结果直接纳入中选产品约定
采购量,不再组织相关拟中选企业确认。
(六)中选结果公示公布。本次带量联动集采拟中选结果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甘肃省
医疗保障局官网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拟中选结果公示结束后,通过原有
渠道公布中选结果。
六、联系方式
(一)工作时间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休息。
(二)联系电话
业务
咨询电话:0931-2909261、2909385。
监督电话:0931-8127135(省
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