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
医疗机构、驻辽军队
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
采购文件(GH-HD2023-1)》、《河南省牵头中心静脉导管类等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
采购文(HN-GHDL-2023-1)》、《河南省牵头造影导管等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编号:HN-GHDL-2023-2)》、《河南省牵头颅骨锁等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
采购文件(HN-GHDL-2023-3)》、《河南省牵头动脉瘤夹等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
采购文(HN-GHDL-2023-4)》、《京津冀“3+N”联盟
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
采购文件(LH-HD2023-12)》、《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
超声刀头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
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HD2023-11)》、《内蒙古牵头止血
材料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编号:SJLM-HC2023-1)》要求,现就辽宁省执行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等7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
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类、通用介入中心静脉导管类、通用介入造影导管类、神经
外科颅骨锁类、神经
外科动脉瘤夹类、
骨科创伤类、
超声刀头类,止血
材料等7大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
采购中选结果清单(详见附件1-6)。
二、执行范围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企业)。
三、执行时间
自2024年5月25日零时起全省统一执行。
国家组织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省际联盟
骨科创伤等3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执行
周期为2年;省际联盟通用介入中心静脉导管、通用介入造影导管、神经
外科颅骨锁、神经
外科动脉瘤夹、
超声刀头、止血
材料等4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执行
周期为1年,
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
采购协议。
(一)落实中选结果。各
医疗机构应优先
采购中选产品,并按
采购协议完成协议
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
采购和使用。协议
采购量以
外的部分鼓励优先按中选价
采购中选产品,也可按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辽宁省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平台
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各有关
企业要按照协议及时供应中选产品,对各
医疗机构超过协议
采购量
采购的中选产品,也要及时保障供应直至
采购周期届满。
(二)加强协议管理。各
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各有关企业签订《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
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各
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
采购协议,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
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
医疗机构应承担
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协议与各有关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
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有关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
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积极协调配送企业、
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经属地
医保部门和有关企业核实并确认后,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及时取消配送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在
采购周期间,如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
(三)规范
采购和使用行为。各
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
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
信息传递和
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各相关
医疗机构要将年度协议
采购量按月均摊
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
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采取单一
采购中选产品、强制患者使用等“一刀切”措施,确保合理使用、供应有序。
六、相关配套措施
(一)落实
医保基金预付。鼓励各市经办机构应用
医保基金与各有关企业直接结算费用。未实施
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市,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中选产品本统筹区内各
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量总
采购金额的50%设立
采购预付金,在
采购结果执行前预付到位,在
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收回。要加强预付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
安全。
(二)做好
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等7类医用耗材
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关于执行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等14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
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辽
医保办〔2023〕5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等7类医用耗材中可单独
收费的,特征参数含“可吸收”、项目除
外内容中含“
生物胶”等列入排除
法规定的、批复试行的
医疗服务项目中列入除
外内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不纳入
医保支付范围,未列入排除法规定的按
医保乙类和支付
标准纳入
医保支付范围。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等7类医用耗材中
注册备案产品名称为“无菌敷贴止血带”、“
急救止血敷片”等不可单独
收费的不涉及
医保支付。具体
医保支付标准按照《辽宁省
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编码
数据库》执行。
七、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
医疗保障局要深刻认识集中带量
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各
医疗机构在5月24日前按
临床需求提前完成备货,确保结果执行前后的平稳有序衔接。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二)做好政策
宣传引导。各市
医疗保障局要做好政策
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面向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
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要密切关注信访、投诉、
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履约监管,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各市
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选产品
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落实各
医疗机构
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责任,确保中选产品按约定
采购使用和结算货款;集采结果落地2个月后,要对本辖区
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
采购的
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督促
医疗机构按时上传
采购和使用
数据,做到“每月监测、年度考核”,密切监测
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
采购结果情况;对
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
医疗机构执行协议
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
医疗机构执行
采购协议情况纳入
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附件1-6:7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执行清单(平台下载)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