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
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药品挂网
采购工作的通知》(青
医保局发〔2020〕162号)文件要求,对
企业申报的产品
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将
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
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挂网
药品,也可按挂网的品种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
药品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
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
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
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在青海省
医保服务平台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配送企业及
医疗机构确认后在平台上进行变更。
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4年5月17日17:00前登录青海省
医保服务平台
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