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医疗保障局,省属
医疗机构,驻辽军队
医疗机构,各相关
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 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
精神,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按照《“十四五”全民
医疗保障规划》有关要求,完善以
市场为主导的
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持续规范
药品和医用耗材(包括
检验检测试剂)集中挂网
采购行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需求,切实减轻人民群众
医药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
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二)限价挂网
采购。未纳入直接挂网
采购的
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限价挂网。
医疗卫生机构
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可与相关生产企业议价,按议定价格
采购。拟新增挂网的
药品和医用耗材,企业可按要求随时
申报,省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机构按月受理,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挂网前通过省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
采购平台)进行公示。
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不得通过变更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涨价。
二、限价挂网管理
(一)
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限价的制定。已挂网
药品和医用耗材,以现行挂网价格作为挂网限价。新挂网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取企业自主
申报、与国家
医保信息平台查验核对,以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集中带量
采购中选价格除
外)作为挂网限价;未在其它省挂网
采购的医用耗材,企业
申报挂网时应提供1年内三个及以上省份的三级甲等
医院实际交易价格,取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创新类
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全国各省均未挂网的,
申报企业可按照承诺制要求,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包材的
药品,挂网限价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国家有明确限价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建立限价动态调整机制。依据
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政策调整和
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挂网限价实行动态调整。
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其他省份产生新低挂网
采购价(除
外集中带量
采购中选价格)的或在我省挂网
采购满1年且
医疗卫生机构实际
采购价格全部低于挂网限价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
申报调整限价。对挂网满3年的
药品和医用耗材,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企业可自主
申报,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份挂网价格。
(三)实行分区管理。挂网
药品和医用耗材按交易状态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连续2年以上(含2年),省
采购平台无实际交易记录的(含线上
采购以及临时应急线下
采购),交易状态自动转入“不活跃区”,“不活跃区”挂网限价仍属于有效的挂网价格,发生实际交易时自动激活并转入“活跃区”。不活跃区
药品和医用耗材激活交易时,原挂网限价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时自动激活;原挂网限价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时,需调整限价方可激活。
医疗卫生机构
采购限价挂网的
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直接将限价做为
采购价格,也可与相应生产企业进行议价。
医疗卫生机构可单独或组成联盟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限价,议定价格须通过省
采购平台填报。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议定价格进行网上交易。生产企业应及时响应
医疗卫生机构发起的议价邀约。
四、规范撤网行为
规范
药品和医用耗材撤网行为,撤网
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原价格
信息保留3年。
(一)挂网满3年的
药品和医用耗材,在不影响
临床使用(有可替代产品挂网)前提下,生产企业可申请撤网;挂网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撤网。撤网的
药品和医用耗材,自撤网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
医药集中
采购活动,未满3年确需重新挂网的,可按原挂网价格恢复挂网。
(二)被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注销的产品,直接取消挂网。
(三)已挂网的医用耗材,若相关生产企业存在其它取消挂网情形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
药品集中挂网
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相关规定执行。取消挂网的
药品和医用耗材,3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
医药集中
采购活动。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原辽宁省有关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
采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