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9号)文件精神,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2022年4月29日起将部分不高于国家谈判
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同规格产品纳入我省药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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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