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讯
根据《浙江省提升
药品集中
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
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按照省医保局统一部署,现就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及部分参比制剂(原研药)挂网
采购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方案》中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与原研
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
(二)《方案》中已在线交易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参比制剂或原研
药品。
二、产品申报和挂网程序
(一)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在我省药械
采购平台挂网。有意向的生产企业,可填写申报表,并附
药品注册批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数字证书(CA)在浙江省药械
采购平台“企业材料网上申报”系统中上传(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关于浙江药械
采购平台企业材料网上申报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二)挂网程序。一般每月梳理一批,对申报产品的价格信息进行梳理,经公示等程序,符合有关要求的予以纳入浙江省药械
采购平台挂网
采购。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填报价格等信息。若发现产品提供信息不实或应提供但未提供信息的,将按浙江省
药品集中
采购相关规定处理。
(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在我省的挂网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品规原研药;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在我省在线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品规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最低挂网价格。高于的将作调平处理;不同意调整价格的,暂停在线交易资格。
(三)在我省挂网后,若外省挂网(中标)价格低于我省的,生产企业须在1个月内进行申报,下调我省挂网价格。
(四)我中心将按照要求,定期对已在我省挂网
采购的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价格以及相关在线交易产品进行梳理。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19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挂网
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571-86401737;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2号(下城区健康服务产业园三号楼)。
附件:1.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优先挂网
采购产品申报表.doc
2.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挂网
采购产品申报表.doc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