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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打疫苗后肾衰鉴定说医院没毛病法院却判赔200万?

来源:医药人才网 时间:2019-05-09 作者:医药人才网

2015 年 9 月,这个县里的一所学校,收到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放的《关于开展 acyw135 群流脑疫苗(以下简称疫苗)接种通知》。


学校接到县里的通知,就按照要求向学生们做了接种疫苗宣传工作。


学校宣传完后一个月,也就是 2015 年 10 月 22 日,县卫生院作为接种承办单位,派专人来到学校给学生接种疫苗。本案的被害人吴某,正是这所学校的九年级学生。


接种疫苗当天,吴某就出现了身体明显不适的现象。过了 3 天,他发现身体没有好转,就去华容县人民医院看病,但是当天这家医院没有明确他的病症。


看完病第二天,吴某向学校说明了自身情况,学校立刻向接种单位县卫生院通报。随后,县卫生院派人将吴某带回县卫生院门诊,在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给他注射了头孢噻肟、葡萄糖酸钙和生理盐水。


然后他再次住进了华容县人民医院。入院3 天后,吴某出现了全身浮肿、厌食、反胃等症状,县医院随即停止治疗。


又过了 2 天,吴某确诊肾功能衰竭,由于他的血钾已经达到临界值,有生命危险,这个县医院就建议他转到上级医院去。


于是吴某的父母来向学校、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院商讨儿子的转院事宜,但是协商未果。随后,患者父母把儿子送到中南大学湘雅附一医院


湘雅附一入院诊断为:肾功能不全(查因),急性肾损伤,慢性肾炎。经住院治疗后,患者确诊为:慢性肾炎综合症,系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肾性贫血,矿物质和骨代谢异常。


此后,患者一直在接受血液和腹膜透析,保持药物治疗,同时等待肾源移植。华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在此期间介入,经协调决定,县卫生院、县疾控中心给予患者补助 16 万元,学校给予补助及募捐 11 万元。


各方还约定,这次补助完之后,如果患者后续要再次索赔,就必须得走法律途径起诉,并由权威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接受私下调解了。这事儿也算暂时告一段落。




鉴定:医方做法没毛病,患者二级伤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


半年后,患方决定起诉,一口气把学校、县卫生院、县疾控中心都给告了。


2016 年 4 月 8 日,法院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很快该司法鉴定中心回复,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退回了鉴定委托。


法院被退回委托后,又由县卫生院再次申请鉴定。7 月 5 日,岳阳市医学会出具鉴定结果。简单概括一下就是:医方给患者打疫苗没问题,打疫苗和后面患者肾衰没有直接关系,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1. 接种行为符合疫苗使用原则,有接种适应症,无禁忌症;


2. 无证据证明为患者使用头孢噻肟等输液对肾功能造成不良影响;


3. 根据相关诊断标准,确诊患者患中 - 重度系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的病程发展至少要 3 个月以上,本病例从接种到肾活检时间,不符合疾病发展客观规律;


4. 没有证据证明疫苗能引起慢性肾炎综合症;


5. 接种过程存在未尽告知义务、未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过失行为,但与患者患病无因果关系。


患方对这个鉴定结果不满意,再次提出上诉。这次换成更上级的湖南省医学会鉴定,但结果和之前的没啥区别:给患者打疫苗没毛病,患者的异常反应和个人体质有关,肾衰和医院没关系。

1. 本案疫苗来源合法、储运规范,患者有接种适应症,证据证明患者接种前身体健康,无接种禁忌症;


2. 接种疫苗后患者相继出现接种部位红肿、疼痛等不适,与患者个体体质有关,对于一般性异常反应可先行观察,而本例中给予患者头孢噻肟等处理,不违反医疗原则;


3. 据多家医院诊疗资料,患者存在肾功能损害,其病因复杂,不排除与接种疫苗引起的超敏反应有关,也可能是其他因素引起;


4. 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此外,根据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结果:患者属于二级伤残,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后期移植费用(包括肾源)需 30~35 万元,术后服用抗排异及其他药物每年需 4 万元,抗排异药物浓度检测每年约需 5 千元。


也就是说,这个九年级的学生患者最终成了二级伤残,但 2 次医疗鉴定结果都一致认为这事和医方没关系。这意味着,患方很可能要自行承担后续全额的医疗费用。




一审:无责鉴定没用,医方赔钱


出乎意料的是,尽管 2 次鉴定结果都说医方无责,华容县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直接驳回了这两份结果,表示「不作为有效证据采用」。也就是说,这两份无责鉴定没用了。


在讲解法院判决理由之前,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根据条例,本案中的 acyw135 群脑膜炎病毒疫苗属于二类疫苗,在疫苗接种过程中,医方有告知和记录的义务,患方有如实提供自身健康状况的义务。接种疫苗后,无论发现或疑似异常反应,各单位都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处理」。


这个「立即」怎么定义?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每一级的上报时间都要求 2 小时内,而且 7 日内要完成初步调查。


这三个被告,主要问题就出在了「义务」和「立即」两个关键点上。法院认为,三名被告存在如下过错:

1. 县疾控中心、卫生院对患者接种前,未尽告知义务;接种时未按规定询问患者健康状况、有无接种禁忌等情况,并记录告知情况。


2. 患者接种 4 天后向学校反应不适,学校向县卫生院上报时,卫生院未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县卫生院患者进行门诊治疗期间,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无患者病症、病因检查、诊疗发药、收费、输液记录;且在未查明病因情况下向吴某注射氯化钠、头孢噻肟、葡萄糖酸钙等属于「肾病慎用、控制剂量」的药品


4. 县疾控中心、卫生院中心发现吴某肾功能衰竭后,未立即报告上级部门,贻误患者诊治时机。


5. 学校作为疫苗接种宣传方,未向学生监护人告知接种环节,未尽管理责任。


法院强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判断医疗机构人员存在过错的最直接的标准」,也就是说,不能只考虑病因和结果之间从医学角度看成不成立,还要看整件事情符不符合诊疗规定。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但并不一定作为诉讼的证据。


法院表示,「对于以上事实,具有一般医学科学知识的人都可确信,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决定,医疗无责鉴定结论不作为判决的有效证据。


最终一审判定,由于患者接种前身体无病症,县疾控中心、县卫生院应共同连带赔偿患者全部损失。其中县疾控中心承担 60% 责任,县卫生院承担 40% 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共赔偿患者各项损失 275 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一审判的没错


一审判决之后,本案三名被告均表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患者已在湘雅三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接受抗排异治疗。


同一时期,该疫苗生产厂家「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获得患者及三名被告都承诺「患者的损害不是疫苗质量问题引起」的之后,同意补偿患者 150 万元,并真正支付了 50 万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患者所患慢性肾炎并不必然导致目前损害结果,因此患者不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此外,原一审认定的县医院和县疾控中心责任比例恰当。


学校虽有一定过错,但已经通过自筹以及募捐方式已向吴某支付 11 万元,法院二审确定,学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由于患者损失已经通过医保报销一部分,因此根据实际发生部分,法院确认患者的损失为 208 万元,由县医院和县疾控中心按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医疗鉴定的通病与法官的水平


说了这么多,我们基本可以弄清楚法院否定无责鉴定结果的理由了。


本案中,2 次医疗事故鉴定都回避了「医疗机构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似乎都「只有损害后果是由医疗行为直接引起」的才能评价为医疗事故和过错。


目前,由于大部分法官缺乏医疗专业知识,我国医疗纠纷案例裁决往往极大程度依赖于第三方医疗鉴定的结果。


与此同时,这种「只评价医学问题,不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又往往是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通病之一。有时,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甚至连医方伪造患者签名的问题都不予评价,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考虑到之前因「疫苗反应」上诉的案子,很少有患方胜诉的先例,本案患方能够获得超过 200 万元赔偿,我想,这和法官的水平大有关联。


结合目前医疗鉴定的部分不足和通病,以及我国医疗纠纷判决对鉴定结果的高度依赖,这一罕见案例真是属于患者运气好,遇到了这样一位有能力判别鉴定结果的法官。


虽然承担了损害后果,但至少得到了经济上的赔偿。而其他人遇到类似的情况,也许就不一定有这么幸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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