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批集采,上海公布回款、配送及非中选品种采购方式
来源:医药人才网
时间:2023-03-18
作者:医药人才网
上海
药事所公布第八批国家
药品集采(GY-YD2023-1)上海地区的补充文件,明确了上海地区执行第八批集采的相关规定,包括配送、回款、中选/未中选品种的使用等内容。
从历次国采经验看,上海的阶梯降价方式被各
省所采纳或效仿,并且联动价格,因此上海地区的补充政策可以说是国采政策的一部分,值得关注。
配送方面,每个中选品种只能制定一名配送商,配送商具备24小时内配送能力,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产品。
回款方面,明确
药开设专用账户,回款按三次付清,分别是:
签订三方协议5个工作日内向配送
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
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
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
采购量50%后,支付全部货款的45%;
完成约定
采购量后,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中选
药品使用方面,医疗机构优先
采购和使用,视为符合一品两规的要求,使用量原则上与上一年度 水平相当。中选
企业承诺向本市有需求且能保证在30 日内回款的各
医保定点
药店供应中选
药品。
符合本次集中
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
药品,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 (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
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
采购价由生产
企业和医疗机 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
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
药品,其价格应不高于按梯度降价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
药品价格,实际
采购价由生产
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在符合本次集中
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
药品生产
企业超 过 (含)3 家的,不再
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
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 种其他生产
企业的
药品。
企业未超过 (不含)3 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
采购申 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 (或挂网)的未中选
药品可继续
采购使用,其价格应低于中选价,实际
采购价由生产
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 公开议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