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
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临川区
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一审当庭宣判
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14日下午
被告人李某酒后
在抚州市临川区老剪子口公交站
乘坐18路公交车
乘车过程中
李某因车费问题
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
生活不如意的李某
以为驾驶员在侮辱自己交不起车费
心生不满
李某在驾驶员行车时用手2次拉拽方向盘
随后
李某走到驾驶员身边
与其发生争执
并用手两次拉拽驾驶员手中的方向盘
干扰车辆正常行驶
将司机手腕划伤
见此情况
车上一名乘客立即报警
李某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带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