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全省范围实现
药品制剂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
11月21日湖北省率先发出通知,2020年底,除了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建设按相关要求执行外,全省范围实现
药品制剂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
而就在前一天,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建设
药品追溯系统,明年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集中
采购使用
药品“一物一码”,并可由公众自主查验。
国家要求是疫苗和国家集中
采购使用
药品,湖北省要求是全品种(中药饮片除外),毫无疑问,湖北省
药品信息化追溯实施走在全国前列。
《通知》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要求
1、建立可追溯记录。
按照《
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
GMP)》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真实、准确、完整、防篡改和可追溯记录。
2、建设追溯系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自建或者选用第三方平台建立
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并把追溯数据汇集到国家
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
3、建立赋追溯码机制。
执行
药品追溯编码规则,对最小销售单元进行序列化赋码,并建立最小销售单元与各级外包装之间的关联关系,将赋码信息和关联关系上传至
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
4、采集追溯码信息。
在
药品入库环节,可通过计算机自动扫描识别采集
药品追溯码信息,确保追溯信息和实物相符,保存追溯信息和验证结果信息。
在
药品出库环节,通过计算机扫描追溯码记录
药品销售去向,主动向收货企业提供追溯信息和相应的关联关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有义务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生产销售
药品生产信息验证。
按照相关要求保存
药品追溯信息。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依托
药品追溯体系,完整记录
药品召回流向信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的
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要按照监管要求向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
药品追溯数据。
新《
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对
药品追溯制度进行了规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
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
药品可追溯。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
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
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
药品可追溯。
《
药品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
药品追溯制度,给予警告,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8月26日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执行的三个与
药品及疫苗追溯有关的法规:《
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
2019年9月17日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发布了5个
药品追溯基本数据集标准意见稿征集意见:《
药品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以下是原文: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
药品使用单位:
为贯彻新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和新颁布的《疫苗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按照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和《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
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要求,落实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
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推进“一物一码、物码同追”,构建覆盖全省全品种全过程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实现
药品制剂(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建设按相关要求执行)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通过建立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及时准确地记录、保存
药品追溯信息,形成互联互通
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
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防范非法
药品进入合法渠道;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
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向社会公众提供
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服务,促进
药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
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监管部门督导追溯体系建设
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指导意见、标准、规范和编码规则,组织建设全省
药品追溯监管系统;依托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信息化追溯协同服务平台,采集全省范围
药品追溯数据,监控
药品流向,强化风险防控;督导全省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加快建设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导辖区
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快建设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是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源头,承担
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要责任,具体要求是:
1.建立可追溯记录。按照《
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真实、准确、完整、防篡改和可追溯记录。
2.建设追溯系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自建或者选用第三方平台建立
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并把追溯数据汇集到国家
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
3.建立赋追溯码机制。执行
药品追溯编码规则,对最小销售单元进行序列化赋码,并建立最小销售单元与各级外包装之间的关联关系,将赋码信息和关联关系上传至
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
4.采集追溯码信息。在
药品入库环节,可通过计算机自动扫描识别采集
药品追溯码信息,确保追溯信息和实物相符,保存追溯信息和验证结果信息。在
药品出库环节,通过计算机扫描追溯码记录
药品销售去向,主动向收货企业提供追溯信息和相应的关联关系。
5.提供
药品生产信息验证服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有义务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生产销售
药品生产信息验证。
6.保存和记录
药品追溯信息。按照相关要求保存
药品追溯信息。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依托
药品追溯体系,完整记录
药品召回流向信息。
7.提供
药品追溯数据。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的
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要按照监管要求向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
药品追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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