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19〕12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
药品和医用耗材
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中“医疗机构确有
采购需求,我区已挂网
药品不能满足供应或竞争不充分的,允许医疗机构进行备案
采购,备案
药品价格参考其他省市(区)销售最低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已挂网同规格
药品价格”的规定,经会议研究,现将乙酰半胱氨酸片等30个备案
采购药品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纳入全区挂网
药品采购范围的
药品,相关
企业可委托盟市现有可执行“两票制”的配送企业配送相关
药品或自行组织配送,
药品的
采购、配送及结算等按照自治区
药品集中
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备案
采购范围的
药品,各统筹地区医保局按照备案申请授权医疗机构
采购;相关企业可委托盟市现有可执行“两票制”的配送企业配送相关
药品或自行组织配送,
药品的
采购、配送及结算等按照自治区
药品集中
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药品成交价格由医疗机构与
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在自治区
药品采购系统网上议定形成。议价时以企业在自治区、其他省历史成交价或零售
药店价格做参考,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药品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备案价格参考其他省市(区)销售最低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已挂网同规格
药品价格。若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向自治区药采中心递交书面申投诉材料。
三、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