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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
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辽药采领办〔2018〕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照动态调整工作整体安排,经公示程序,现将动态调整产品限价(附件1、2)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价申诉处理结果
(一)关于广东省数据问题
本次动态调整限价制定不采集广东省价格。
(二)关于江西省数据问题
江西省各地市联合体议价结果为该省实际执行的现行
采购价,应予采集。
(三)关于数据修正问题
1.根据《实施细则》,本次动态调整产品限价制定的依据为全国各省2015年2月9日至2018年7月31日产生的现行
采购价(国家
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最低三省的平均价(含辽宁省)和辽宁现行
采购价。限价制定严格以国家
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准,平台以外的一切数据均不予采集。
2.对于在采集省份已暂停挂网交易、撤销挂网或已弃标的且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删除相关省份价格;对于其它各种原因申请删除相关价格的,不予处理。
3.对于价格比对有误的产品,拟进行复核或向相关省份核实,根据复核和核实结果,对确需修正的数据予以修正。
二、限价说明
(一)《关于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
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产品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产品均应参与本次动态调整。为加快工作进度,对于公示后限价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产品先行组织报价、议价工作;对于限价信息发生变化及需向相关省份核实情况的产品,本次不予公布限价,相关产品(附件3)限价待确定后再予公布,该部分产品暂不参与议价,挂网价格暂保持不变,待限价确定后另行组织议价。
(二)根据《实施细则》,对截止到2018年8月14日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
药品,实行参考价挂网
采购,相关产品的限价在议价时作为参考价供联合议价组参考。
三、企业主动降价的申请与受理
依据《实施细则》,对于已挂网
采购的
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限价、企业无调整意愿的
药品可不参与动态调整。经研究,接受企业主动降价申请,申请受理截止到2018年10月22日17时,逾期不予受理。相关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公章后的纸质降价申请原件(格式自拟,价格降至不高于限价并注明不参与动态调整)递交至辽宁省政府
采购中心,不接收邮寄件。
附件:
1.先行组织报价、议价的产品限价
2.先行组织报价、议价的无限价依据产品
3.限价信息发生变化及需向相关省份核实情况的产品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