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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产品限价

来源:医药人才网 时间:2018-10-20 作者:医药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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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辽药采领办〔2018〕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照动态调整工作整体安排,经公示程序,现将动态调整产品限价(附件1、2)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价申诉处理结果
   (一)关于广东省数据问题
  本次动态调整限价制定不采集广东省价格。
   (二)关于江西省数据问题
  江西省各地市联合体议价结果为该省实际执行的现行采购价,应予采集。
   (三)关于数据修正问题
  1.根据《实施细则》,本次动态调整产品限价制定的依据为全国各省2015年2月9日至2018年7月31日产生的现行采购价(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最低三省的平均价(含辽宁省)和辽宁现行采购价。限价制定严格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准,平台以外的一切数据均不予采集。
  2.对于在采集省份已暂停挂网交易、撤销挂网或已弃标的且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删除相关省份价格;对于其它各种原因申请删除相关价格的,不予处理。
  3.对于价格比对有误的产品,拟进行复核或向相关省份核实,根据复核和核实结果,对确需修正的数据予以修正。
  二、限价说明
   (一)《关于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产品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产品均应参与本次动态调整。为加快工作进度,对于公示后限价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产品先行组织报价、议价工作;对于限价信息发生变化及需向相关省份核实情况的产品,本次不予公布限价,相关产品(附件3)限价待确定后再予公布,该部分产品暂不参与议价,挂网价格暂保持不变,待限价确定后另行组织议价。
   (二)根据《实施细则》,对截止到2018年8月14日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实行参考价挂网采购,相关产品的限价在议价时作为参考价供联合议价组参考。
  三、企业主动降价的申请与受理
  依据《实施细则》,对于已挂网采购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限价、企业无调整意愿的药品可不参与动态调整。经研究,接受企业主动降价申请,申请受理截止到2018年10月22日17时,逾期不予受理。相关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公章后的纸质降价申请原件(格式自拟,价格降至不高于限价并注明不参与动态调整)递交至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不接收邮寄件。
  附件:
  1.先行组织报价、议价的产品限价
  2.先行组织报价、议价的无限价依据产品
  3.限价信息发生变化及需向相关省份核实情况的产品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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