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四川省医药机构
药品集中
采购实施方案》(川
医保规〔2021〕9号)、《关于做好
医药机构
药品集中
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及《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
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以下简称:一方案、两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为保证
企业申报信息公平、透明,现将已
申报的企业
信息进行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2日。
二、公示范围及内容
三、相关要求
企业应按《
医药企业价格和
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及“一方案、两通知”相关要求进行
申报。如违反承诺,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根据《国家
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34号)及裁量基准等配套文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约谈、披露失信行为、限制或终止挂网等分级处置措施。
(一)未按照“一方案、两通知”
申报规范如实填报的。
(二)未提供最新、真实有效、完整、清晰资质证明
材料,以虚假证明
材料、选择性提供
材料及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的。
四、质疑要求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
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
五、其他事宜
本次公示
信息并非最终执行结果,请以平台最终执行为准。
咨询电话:028-86917838 028-85151912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