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
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
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
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为保障
中医类
诊所备案工作顺利实施,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
中医诊所基本
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卫生健
康委同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
中医(综合)
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同时废止。
2023年3月10日
一、诊疗科目
二、人员
1.具有
中医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并经
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一)基本
设备。诊桌、诊椅、脉枕、体温计、紫
外线
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四、房屋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
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
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