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里的医生给我下了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单位要拿精神病当借口辞退我。」我是一名医疗律师,疫情期间,我接到这样一个咨询电话。从之前的工作经验来说,我是不太乐于介入这类业务的。一方面是很难判断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毕竟很多精神疾病的重要症状就是「缺乏自知力」,也就是「不知道自己病了」——尽管电话那头的人反复说自己「没病」,但谁又知道呢?另一方面是这类案件很难打出满意的效果,我当即表达了婉拒的态度。但对方又给我打了好几次电话,每一次的逻辑都特别清楚,描述就诊过程也非常流畅,似乎完全不像一个精神疾病患者的状态。
初次见面,杨严(化名)身材魁梧,长期在西南边陲的工作使他晒得皮肤黝黑,不像一般印象中的四川人。一坐下来,他立刻拿出之前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果,从桌子那头递到我的面前。鉴定结果一栏写着,他是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公民。杨严拿着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果,显示他是一个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者供图)
「很多人一听我曾经进过精神病院,都不相信我说的话,所以冒昧先给你看这个,我真的没有病。」他有点不好意思地开口。6 年前的 8 月,在家休病假的杨严接到单位电话,要求他到一千多公里外的省会城市接受医学检查。此前,杨严曾因为工作理念问题,和部门领导起过冲突。很快,他开始在之后的工作中感觉到自己「处处被针对」。没过多久,他被单位认定存在精神异常,要求他回家乡病休。杨严曾数次申请重新返回工作岗位,「但领导告诉我,我得先证明自己没有病,才能回去上班——可是我本来就没病啊!」杨严陷入了一个自证清白的怪圈。接到单位电话时,杨严已经被要求在家休假接近一年的时间。单位领导告诉他,如果通过这次检查,就能重返工作岗位。领导的承诺让杨严相当振奋。一周后,他按照单位要求,和母亲一起乘车前往省城。杨严先是在单位委派的 2 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了省会某综合医院看门诊,医生给出了「印象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单位的工作人员向领导请示后,要求杨严到某省级专科精神病院进行专门性诊治。在这家精神病院,杨严被按照「精神分裂症」收入院接受治疗,而用人单位则以此为理由辞退了杨严。故事讲到这里,就重新回到了本文开头我接到的那个电话。有了这个诊断,就意味着杨严的社会身份发生了改变,他被社会列管为精神病患者,无论是工作还是个人生活都会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恢复自己的社会身份,杨严选择起诉这家精神病院。如果杨严要证明自己「被精神病」了,他就需要遵循「医疗过错」的举证方式,进行正向举证。也就是说,杨严需要证明精神病院当时的诊断是错误的,他在 2014 年 9 月并没有出现精神障碍。大家都知道,与其他的器质性疾病不同,现行的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大部分都依赖医生的主观判断,而非量化的辅助检查结果。世界卫生组织精神与行为障碍类别目录(ICD-10) 中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要点:以思维和知觉歪曲、情感不恰当或迟钝为总体特点因此,即使现在站在我面前的杨严是一个神志清楚的正常人,诉讼中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也证明他没有精神病,但我们没办法乘坐时光机回到 6 年前,证明那时候的杨严也没有精神病。在这种困境下,病历成了我们仅剩的证据。幸运的是,我们发现了三个突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