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讯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保支付标准与
采购价协同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主动申请。在线交易的非中选产品(含其他省中选而浙江省非中选产品),若在外省产生了新的全国最低价,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全国最低价信息以书面形式主动申报,下调我省在线交易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
二、资料递交方式。通过邮寄的方式或通过数字证书(CA)登录浙江省药械
采购平台“企业材料网上申报”系统,上传递交至浙江省药械
采购中心,无需现场递交。
三、其他。联系方式:
药品采购科,联系电话:0571-86401737;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2号(下城区健康服务产业园三号楼),浙江省药械
采购中心
药品采购科,邮政编码:310020。
特此提醒。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