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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第六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判赔偿35万余元

来源:医药人才网 时间:2019-05-14 作者:医药人才网

市民张某(化名)因进行性吞咽困难入抚州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后在该院行食管癌姑息性切除术,术后两个余月死亡。事发后,双方关于赔偿问题始终未协商一致,张某家属遂将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抚州第六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赔偿张某家属各项费用356869.25元。

2018年5月20日,张某因进行性吞咽困难入抚州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2018年5月25日行食管癌姑息性切除术,术中生命体征平稳,术后转ICU监护治疗;2018年8月6日,患者张某死亡。


2018年8月7日,抚州市卫计委组织患者张某家属及抚州第六医院双方共同委托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病理教学研究室进行尸体检验。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病理教学研究室尸检意见为:张某死亡原因系张某食道癌(晚期)及吻合口瘘导致其机体免疫力下降继发感染引起的多功能衰竭。

2018年9月11日,张某家属与抚州第六医院共同委托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对抚州第六医院医疗过错程度进行鉴定,意见分析认为:

抚州第六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如下过错

1、术前无病理活检报告,围手术期检查治疗不充分;

2、术前CT有两肺感染,右上纵膈肿块影、肿块大,CT复查未有肺部情况,术前检查不充分,根据术中情况,术前CT应可以判断为食管癌IV期,手术指征稍宽;

3、术前术后对病情与家属沟通不到位。

综合分析意见:抚州第六医院在对患者(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患者张某死亡由院方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因素共同作用所致,院方医疗过错程度为50%

(网络图)

由于赔偿问题张某家属与抚州第六医院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家属随后就此事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2月26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抚州第六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某家属各项费用356869.25元。

4月30日,江西晨报记者从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件赔偿已执行完毕。

http://www.v707.com/thread-13702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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